包头市商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文时间: 2026-03-04
资料来源: 包头市商务局
| 包头市商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单位名称 | 序号 | 抽查类别 名称 |
抽查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检查 方式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上限 |
| 包头市商务局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督检查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依据《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违反限额发行规定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预付卡有效期限规定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退卡服务规定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预付卡规定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发卡或售卡资金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预收资金管理规定的发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规定的发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非现金购卡规定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存管资金比例规定的发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资金存管账户规定的发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未填报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情况的发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业务处理系统技术故障报告规定的发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保存和保密购卡人信息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卡或售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不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规定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行政处罚。 | 实地核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在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 1 |
| 包头市商务局 | 2 | 拍卖业监督检查 | 对拍卖业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依据《拍卖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 实地核查 | 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等经营资格条件、有无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拍卖业务活动是否规范、是否雇佣或借用未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营业执照及拍卖资格证书和规则须知是否上墙悬挂、拍卖档案是否规范管理等。 | 1 |
| 包头市商务局 | 3 | 家庭服务业监督检查 | 对家庭服务业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 | 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档案及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等。 | 1 |
| 包头市商务局 | 4 | 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企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 实地核查 |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 1 |
| 包头市商务局 | 5 | 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供应商、经销商在交付汽车的同时是否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标明原厂配件、质量是否如实标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是否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是否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 实地核查 |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标明原厂配件、质量是否如实标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是否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等内容。 | 1 |
| 包头市商务局 | 6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实地核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 1 |
| 包头市商务局 | 7 |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务部行业编制SB/T11144-201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 实地核查 | 是否亮照经营,二手车交易流程是否规范,二手车相关证件是否齐全,交易手续是否完备有效,交易信息有无采集核对填报等情况,二手车经营者是否建立二手车购销台账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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