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务局关于《包头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及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6-04-07 资料来源: 包头市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稳外资工作部署,围绕我市“11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外资营商环境、稳定外资增长,我局研究起草了《包头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举措》)。现将《若干举措》)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对该《若干举措》)有异议或修改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至包头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科。

   (一)信函邮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包头市商务局C615外国投资管理科(收),联系电话:6668668(邮编01406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包头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btwzk615@163.com

  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匿名反馈意见一律不予采纳。

  特此通告。

  附件:《包头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商务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包头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5〕16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更大力度推进包头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先进制造业高水平发展承接好国家在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全面清零政策,落实好准入又准营”,用好产业比较优势和“两个稀土基地”一揽子政策,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制造业关键领域开展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将总部基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落地包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以下均需要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落实,不再单列

二、推动先进材料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迈进。聚焦钢铁材料、有色材料、氟材料、高性能纤维材料等重点领域,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先进技术、优质资源和高端项目,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先进材料主导型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

三、加快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引进国际资本,做大做强金融业,促进信息技术提速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有序引导国际优质资本投资国内体育赛事、提供职业体育服务等,完善相关监管机制。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境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

四、支持多种方式境内再投资。压实推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多元化方式扩大境内再投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开展再投资,在本市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的行为,以及投资项目的行为。(责任单位:招商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五、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在我市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按规定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鼓励境外投资机构按规定设立在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人民币基金。(责任单位:招商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包头行)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有关政策。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本市标准化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各单位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出台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包头行)

八、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委网信办

九、加强项目落地政策服务。各区各单位在引进外资项目过程中,对于投资者按照合作框架协议需履行的义务,应充分提前告知,促进其按时履行协议内容,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包头行)

十、全面优化外籍人才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和家属签发有效期2年以内,有效期和停留期一致的签证证件。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有紧急入境情形,来不及在境外办妥签证的,可凭邀请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口岸签证机关申办口岸签证入境。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因正当合理事由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凭邀请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入境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多次入境有效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一、依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以及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包头行)

十二、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有序落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支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简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等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金融业务结算审核流程。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外债便利化业务。深入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包头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分局、包头金融监管分局

十三、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力度。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深化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常态化交流及时推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问题困难,持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包头行)

十四、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收抵免等政策,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落实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招商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包头海关)

十五、健全引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区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区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外商投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外资项目尽快转化为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增量指标,进一步提高引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充分发挥综合型投资推广活动、各类展会活动作用,以展聚商。(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十六、完善外资项目推进服务机制。完善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联动协调机制,为项目提供用地、用能、用人等各类要素便利服务支持,积极争取更多外商投资项目列入重大项目或专班项目清单。强化重大外资项目环评审批辅导服务,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包含的重大外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内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贸促会

十七、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深化国际经贸网络建设,发挥包头驻外联络处“桥头堡”作用,积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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