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务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0版

发文时间: 2026-07-01 资料来源: 包头市商务局
包头市商务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0版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行为 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罚款。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2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为 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罚款。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 罚款。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3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向社会公告。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
罚。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4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罚款。 /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
告。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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