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包头市储备肉管理,确保市本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内商运字〔2017〕874号),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包头市本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包头市商务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市本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市储备肉管理,确保市本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内商运字〔2017〕87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包头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全市范围或局部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必要的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具体指冻猪肉,包括分割肉(里脊、五花肉、后座、前肩、腩肉等)或猪肉产品(脊骨、尾骨、肋排、前腿、后腿、龙骨等)。
第三条 包头市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存储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包头市商务局负责市本级储备肉的业务管理。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储单位;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承储单位落实储备肉任务要求,并进行日常监管;负责编制年度储备肉财政补贴项目资金预算和执行。
第六条 包头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日常财务监管工作。
第七条 储备资金来源。对于储备肉所需资金,承储企业可向商业银行贷款解决,也可由承储单位自有资金垫付。
第八条 包头市市级储备肉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对包头市级储备肉进行公证检验,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公检费用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实施储备肉的购销及出入库和在库的保管养护工作,认真履行包头市本级储备肉承储协议,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时报送储备情况、财务报告、储备肉市场动态信息,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存储安全;按规定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冷库储存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或控股储存冷库,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具有组织管理冷库能力和一定的储备肉分销能力,库存能力在2000吨(含2000吨)以上且能够承担市级储备肉任务和安全监管责任的冷库储存企业。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对承储单位实行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本级储备肉存储规模和品种结构布局,包头市商务局会同包头市财政局下达储备肉入储方案计划,并报请市政府后执行。包头市商务局指导和监督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包头市商务局根据储备肉入储方案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承储单位根据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认真履行相关要求和职责。
第十四条 储备肉的入库由承储单位自行组织并按实际重量计算足量入储,入库冻猪肉原则上为新宰杀60日内产品。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按时入储,并向包头市商务局报告入储情况。未经包头市商务局、财政局同意,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入储计划及入储时限。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未按照协议完成储备任务和正常轮换,或者承储单位自行申请调减计划的,包头市商务局应会同包头市财政局调减或取消该单位承储任务。
第十七条 因市场调控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紧急动用储备肉的,由包头市商务局会同包头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库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制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不准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准自行变更储备肉储存库和垛位,不准擅自动用储备肉。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包头市商务局和包头市财政局。 承储单位涉诉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包头市商务局和包头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肉在库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在库市级储备肉的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包头市商务局和包头市财政局。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库储备肉实行轮换制度。冻猪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低于3次,每轮储存不超过4个月。
第二十四条 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补足储备数量。在轮库期内,储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30%用于轮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补足的,必须及时报告包头市商务局,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七章 出库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储备肉到期后由承储单位自行组织轮出,按时出库。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包头市商务局商包头市财政局,提出储备动用计划,报请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应急事件;
(二)我市猪肉价格出现大幅异常波动状况时;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调控市场和应急动用储备肉由包头市商务局、包头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动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 动用储备肉的投放价格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确定;由包头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参照企业入库成本、搬运及运输费用等制定投放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动用储备肉产生的调运等费用,由包头市财政局核算予以补贴。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储备动用计划。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动用计划。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肉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肉的公检参照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公检机构按轮次进行公检。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级储备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入库完成后进行公检。
第三十二条 公检单位实施公检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同时报送包头市商务局和包头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包头市商务局提出复检申请。包头市商务局接到复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包头市商务局、包头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储备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包头市商务局对承储单位储备肉储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包头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储备肉统计报表制度。承储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包头市储备肉统计报表》和企业资产负债表,并及时报送包头市商务局和包头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包头市商务局、包头市财政局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商务局、包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1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