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二手车市场主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内商运字〔2022〕360号)要求,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3部门制定了《包头市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包头市商务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包头市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环境,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内商运字〔2022〕360号)及《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规范经营”的原则,明确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全力推进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申请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应当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1.申请人申请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时,只需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依法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后通过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原为政务外网)推送到商务、税务部门,收到推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要求,并参照《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服务功能、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市场主体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税务部门停发其相关业务发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已经登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参照本条执行。
2.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统称为“汽车销售企业”),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三)有效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秩序
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等法人企业及个体商户、鉴定评估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的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恶意注册、未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开发票、偷税漏税、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涉黑、涉恶、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线索将第一时间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制度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社会共治机制,营造公平合理、秩序规范、诚信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环境。
(四)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健全建立二手车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二手车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有效落实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个体商户、鉴定评估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归行入市,进场经营,服从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推动实现我市二手车交易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健全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
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按照商务部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上传至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逐步推动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市、县两级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健全工作机制,不断规范、优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环境,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升发展能力,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一定区域内集中交易、规模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推动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市、县两级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间沟通、上下级联动,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新问题,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加强信息通报,相互配合,建立相关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机制和相关信息共享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工作成效。发挥多种媒体和载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要求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听取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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