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包头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文旅广电、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包头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商务局
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文物局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老字号发展环境,促进包头市老字号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包头老字号”的品牌价值和整体形象,参照商务部、自治区相关老字号认定规范,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头老字号”,是指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沿袭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包头老字号”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包头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包头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5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包头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六条 “包头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包头市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五)国内(含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包头老字号”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包头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包头老字号”的评审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初审、调查甄别、认定评审、社会公示、申请复核、认定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
(一)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按照《“包头老字号”申报书》提交证明材料,报所在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初审: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出具“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同报市商务局。
(三)调查甄别: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原始属性和真伪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鉴定档案内容真实性,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四)认定评审: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及专家共同成立“包头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负责“包头老字号”的认定评审工作。“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论证。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一般应由“认定评审委”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关企业家组成。
(五)社会公示:“认定评审委”评审论证通过后的申报企业,作为“包头老字号”拟认定企业,由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品牌名单,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企业有异议的,均可提出。
(六)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由市商务局提交“认定评审委”进行复审,并于接到异议信息后15天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认定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为“包头老字号”的决定。注册在本市内已被商务部和自治区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且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品牌,可申请直接评定为“包头老字号”。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妥善保管。市商务局将“包头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包头老字号企业”)和品牌注册商标列入“包头老字号”名录。
(九)核发证书:认定为“包头老字号”的品牌,由市商务局颁发“包头老字号”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认定为“包头老字号”的品牌,优先推荐申报“内蒙古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四章 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 市商务局是“包头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市商务局负责统一制作和颁发“包头老字号”证书、牌匾。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伪造、变造、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包头老字号”证书、牌匾等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包头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和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包头老字号”标识。“包头老字号”企业如需在分店或其它地点悬挂、使用“包头老字号”牌匾,须向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汇总后报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并由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包头老字号”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应向企业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须加盖财务章),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包头老字号”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四)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单位或关联单位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五)其他重大变更。
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包头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包头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一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按时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未按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备案变更信息;
(三)“包头老字号”标识使用不规范的;
(四)擅自制作、伪造、变造、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包头老字号”证书、牌匾等证明文件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由市商务局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包头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有权将其移出“包头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包头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一年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包头老字号”资质的;
(四)存在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单位负责人被约谈后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已经不符合“包头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被移出“包头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包头老字号”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蒙公网安备 1502070201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