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务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发文时间: 2025-02-14
资料来源: 包头市商务局
| 包头市商务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 |||||||||||||
| 序号 | 联合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重点 | 备注 | |
|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 ||||||||||||
| 1 | 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全市汽车销售备案企业 | 包头市商务局 |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3家 | 2025/2/1 | 2025/11/30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供应商、经销商在交付汽车的同时是否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标明原厂配件、质量是否如实标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是否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是否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 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对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对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对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对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标明原厂配件、质量是否如实标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是否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等内容 | |
| 2 | 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全市汽车销售备案企业 | 包头市商务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3家 | 2025/2/1 | 2025/11/30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供应商、经销商在交付汽车的同时是否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标明原厂配件、质量是否如实标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是否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是否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 |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标明原厂配件、质量是否如实标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是否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等内容 | |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包头市商务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4家 | 2025/2/1 | 2025/11/30 |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情况;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 |
| 4 |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全市已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 | 包头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各旗县区商务局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 4家 | 2025/2/1 | 2025/11/30 |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务部行业编制SB/T11144-201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务部行业编制SB/T11144-201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 是否亮照经营,二手车交易流程是否规范,二手车相关证件是否齐全,交易手续是否完备有效,交易信息有无采集核对填报等情况,二手车经营者是否建立二手车购销台账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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