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民族团结进步

发文时间: 2026-05-20 资料来源: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力量。该法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政治引领、司法保障、权益维护、治理协同四大期待,要求各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司法全过程。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 各级法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遵循,把推进共同体建设、树立正确民族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政治责任,确保审判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保持高压态势。 各级法院要紧密配合检察机关,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依法严惩组织、策划、实施、煽动、资助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活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坚决惩处境外势力渗透破坏活动,筑牢司法防线。

三是依法保障权益。 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审理涉民族因素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民事案件,杜绝民族歧视,维护公平正义;妥善审理涉民族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等案件,守护共有精神家园与绿水青山;落实双语司法服务,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四是深化源头治理。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党政部门和基层调解组织协作,建立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全链条机制,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以司法和谐促进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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